妻子自杀揭开丈夫虐待恶行
在今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很多女性庆贺自己节日的时候,兰考县一位名叫张凤琴的妇女选择用自缢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在其死后,司法机关查明了其丈夫虐待她的恶劣行为,并以虐待罪对其丈夫作出了惩罚。
新闻故事
不堪受虐妻子自杀
1998年,经人介绍,兰考县的张凤琴与孔维闯结婚。但婚后的日子并不甜蜜,夫妻二人都没有稳定工作,两人带着三个孩子过着拮据的生活。 渐渐地,四十出头的孔维闯变得非常暴躁,经常打骂妻儿发泄怒气。
2006年3月4日夜里,张凤琴趁丈夫熟睡时独自离开了家。3月5日凌晨,孔维闯在儿子的哭声中醒来后,发现妻子不见了。于是,他抱着刚刚两岁的儿子等妻子回来。半个小时过去了,儿子还在不停地哭泣,但仍不见妻子回来。
天刚亮,孔维闯便出门寻找妻子。直到6日下午,他才在杞县汽车站一辆发往广东东莞的大巴上找到了张凤琴。妻子执意不愿回家,怒气冲天的孔维闯强行将其拉下汽车,一边殴打一边推进出租车内。在返回兰考县的途中,孔维闯怀疑妻子有外遇,又强行将其的衣裤扒掉,扔在途中。
从3月6日下午回到家中到7日晚上,孔维闯将张凤琴的衣服扒光,锁在屋里,用电话线、木棍多次毒打,致使张凤琴遍体鳞伤。
3月8日上午,孔维闯外出,张凤琴终于忍受不了丈夫的虐待与侮辱,在家中自缢身亡。
丈夫恶行由来已久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偶然。在孔维闯与张凤琴结婚前,他曾有两次失败的婚姻,前两任妻子都因无法忍受其虐待而离开了他。
张凤琴七旬的老父亲说,当初女儿与孔维闯交往时他并不同意,后来女儿自作主张同意了这门亲事。他在女儿出嫁时告诉女儿,以后享福受罪都是自己的。老父亲有话在先,所以张凤琴在第一次挨打跑回娘家后并没有向娘家人诉说自己的苦衷,老父亲一再追问下,张凤琴才说出实情。
张老汉的邻居反映,孔维闯每次来张凤琴娘家找人都会把娘家人骂得不敢露面。
当问及张凤琴为什么不提出离婚时,张老汉愤愤地说,女儿曾向孔维闯提出离婚,但孔维闯扬言要把张家人杀得一个不剩。
张凤琴在忍受了多次以后,最终选择了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逃离残暴的丈夫。
构成犯罪判刑七年
张凤琴死后,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孔维闯提起了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维闯对其前妻就有虐待行为,对被害人张凤琴也经常打骂,这次更是变本加厉地进行摧残,导致被害人张凤琴无法忍受其所带来的痛苦和折磨而悲愤自杀,被告人孔维闯的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对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虐待罪不持异议,但对给予被告人什么样的处罚发表了一些意见。辩护人认为,孔维闯的虐待行为是张凤琴死亡的一个诱发因素,造成张凤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自缢窒息而死亡。张凤琴轻生时虽有被殴打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但选择轻生并不是解决遭受虐待行为的最好方法。
辩护人还提出,夫妻生活在一起,因家务事磕磕绊绊是不可避免的。孔维闯只有小学四年级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但是这次张凤琴离家外出的做法有些不得当,她并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者丈夫同意,单方私自外出,使得夫妻之间没有得到很好的沟通。由于存在以上的因素,可以说明孔维闯并不是刻意追求犯罪。
就此说法,公诉人认为,孔维闯无视被害人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无故怀疑妻子有外遇,进而对其进行残暴殴打,其行为不但直接导致本人家庭破裂,使幼小的三个孩子早早失去母爱,严重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而且给被害人近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对被告人必须予以严惩。
辩护人向法庭分析了孔维闯的家庭现状后提出,妻子死亡,孔维闯本人又将受到刑事处罚,家中尚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女儿15岁,最小的儿子才2岁,孔维闯父母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虚弱,孩子与老人都需要照顾。孔维闯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其犯罪行为并不至于达到非要严惩的程度。
在最后陈述中,孔维闯泣不成声,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接受采访时,他声泪俱下地说,根本没有想到妻子会上吊自杀。
休庭十分钟后,法庭再次开庭。合议庭认为,孔维闯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孔维闯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家里经济压力大以及目前的家庭状况均构不成对被告人孔维闯从轻处罚的理由,一审以被告人孔维闯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专家说法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孔维闯提起了公诉,但受害者的家人认为张凤琴是孔维闯害死的,定这个罪名似乎太轻了。那么,到底该对孔维闯怎么定罪呢?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来看,被告人使用暴力虐待被害人并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客观行为方式和造成的结果上与故意杀人既遂相似。要给被告人的行为正确定性,从而准确地对其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并且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的家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疑问,他们认为是被告人孔维闯把被害人吊到绳子上致死,如果事实真是这样的话,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司法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虐待罪构成要件,应当构成虐待罪。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虐待罪的法定刑高得多,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希望被告人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事实上,本案还有一点应当引起重视,就是被害人真正的死亡诱因是什么。因为被告人先在出租车内当着第三人出租车司机的面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羞辱被害人,回到家后又对其进行殴打虐待,之后出现了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在出租车内的羞辱自杀的,而不是因为不堪忍受被告人长期的虐待自杀的,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而非虐待罪。
本案可否从轻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张斌:辩护人提到了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文化水平,并且阐明孔维闯的虐待行为是张凤琴死亡的一个诱发因素,造成张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缢窒息,这样辩护对量刑有什么意义?
刘朝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因素有法定情节(包括加重和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包括加重和减轻、从轻情节)。
本案的辩护人从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两个老人都需要照顾)和文化水平(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水平)来分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些情节不是法定从轻情节,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维闯的虐待行为只是张凤琴死亡的一个诱发因素,造成张凤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缢窒息,因此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事实上是对“定罪”与“量刑”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混淆或误解。正是因为被害人的死亡系自杀的结果,而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只是自杀的诱因,被告人的行为才构成虐待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这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影响量刑的情节问题。
发生家庭暴力存在多方面因素
张斌:虽然现在的社会文明已经进步了很多,法制也不断地健全,但是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发生类似的悲剧跟哪些方面有关呢?
刘朝旺: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行为既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指家庭成员有意破坏家庭财物的暴力行为。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
就我国现状来看,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建夫权思想仍有遗留。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特别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将丈夫打妻子视为常事。第二,经济地位不平等。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一方,常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第三,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第四,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的差异。家庭成员间在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等问题上不可能全部统一,遇到分歧又不能很好沟通时,往往付诸武力。第五,丑恶现象的腐蚀。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不断冲击人们传统的家庭观念,导致家庭责任感减退和家庭关系紧张,发展为家庭暴力。第六,社会的漠视。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个人私事,发生家庭暴力时很少有人帮助及时举报,相关部门介入往往是事后介入。此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尚不完善,执法障碍仍然较多,也是家庭暴力不断增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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