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3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市劳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项目补贴措施。
《通知》指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哈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介绍成功后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上述人员在哈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费用的,可向其选择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帮扶。另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每人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通过培训机构用于培训者,作为培训机构补贴和学院后续服务费用。这两项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
《通知》还对社会保险补贴做出了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计算;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实施并轨的就业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5%计算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市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
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符合并轨条件、当时未并轨的职工本人申请并轨,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可按不超过原企业实施并轨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1/3给予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社保试点并轨政策执行;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