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5日,伊春李经将他的一辆夏利牌轿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涛。由于王涛不能把车辆过户手续办妥,便将轿车退还给李经,同意李经把轿车卖了以后再退回已付的车款。之后王涛多次索要车款未果,近日将李经等人告上法庭。
据了解,李经将该轿车转卖给胡某,但车款胡某没有给付。王涛与胡某、李经协商,三方达成了由胡某向王涛负责偿还1.2万元车款及利息的协议,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为此,胡某向王涛出具了欠据,李经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在约定期限内,胡某没有还款。王涛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胡某和李经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人给付欠款和利息。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达成了由胡某偿还王涛车款及利息,并由李经担保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担保关系成立。原告王涛与李经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转为担保关系。在原告与二被告的协议中只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作了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限。王涛没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李经主张权利,李经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驳回王涛对被告李经的诉讼请求。(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