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14日讯(记者韩政实习生白静)从8月1日开始,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将由现在的50%计收改为按70%计收。这是省发改厅、建设厅昨天下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业主可约定物管交费形式
据了解,目前海口许多小区物业收费采用的是包干制。而从8月1日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不但继续可以采用包干制,而且还可以采取酬金制的形式约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普通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省物价局负责人指出,对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委会参与商定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标准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