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11月,李某、王某等人经预谋后,来到怀柔区某村杨某家,称杨家阴气重,有邪气,犯小人。杨某信以为真,求破灾之法。李某等人便让杨某拿来两张纸,在其中一张纸上写个“佛”字,又趁杨某不注意将另一张纸装了起来,随后让杨某找来一个茶叶罐装上半罐水和一些土。 李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化学元素钾放到茶叶罐中,待冒出白烟时,谎称是阴气,要求杨某用100元的人民币压在茶叶罐上,越多越好。杨某遂拿来4300元人民币用写过“佛”字的纸包起来,压在茶叶罐上。这时李某假装上厕所,用事先装起来的纸包起一叠空白单据,回到屋内,趁杨某不注意将茶叶罐上的包调包,并告诉杨某,那些钱要压在枕头下面,等到第二天才能动。待李某等人走后,杨某打开纸包,才发现钱已不在。
分歧意见:
对李某、王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盗窃罪和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二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但二者在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为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是要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这些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而被害人交出的不局限于财物本身,交出的是财物的使用、占有、处分的权利。因此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段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表面上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杨某拿出4300元钱,但杨某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自己的财物,在实质上仍然占有着财物。李某等人最终得到财物,是后来趁杨某不备对杨某的财物实施了调包,是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特征。
处理结果:
怀柔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35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钟淑丽 郭凤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