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者往往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申诉,但是,有一些申诉是不予受理的,其原因有:
(1)、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损害。 如消费者李先生购买的沙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油漆脱落现象,经几次与厂家交涉,厂家按原价退了款。事后李先生与他人聊天时得知还应讨要交通费等损失,遂又到工商部门申诉。由于对纠纷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对李先生的申诉工商部门没有受理。
(2)消费者不能提供票据等相关证据,使自己的申诉没有明确的被诉方。如消费者朱某从流动商贩处买的饼干,在食用时才发现是过期食品。他携带饼干到工商所申诉,因既无票据,又无准确的被诉方,因此工商部门无法受理。(3)消费者申诉的内容不属工商部门管辖。如消费者购买的啤酒,发现啤酒瓶是非B瓶,工商部门告知消费者应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诉或举报。
(4)申诉者所购商品不属生活消费。如某酒店购买的冰柜不制冷,送修几次也未修好,向工商部门申诉,因酒店购买电冰箱是用于经营,属非生活消费,故此类纠纷不在工商部门受理范围。
在此工商部门提示:发生消费纠纷,要在取得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的同时,恰当选择解决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条解决消费争议途径,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