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黄宣传、通讯员雷宇、邓志高)一男子在车祸中不幸丧生,虽然户口在农村,但仍按城镇户口获得赔偿。11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通报了上述判决。
去年3月19日下午,黄石某公司司机明某驾驶大货车,途经黄石昌明路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陈某相撞,陈某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27日,明某被黄石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妻黄某及女儿将明某与所在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赔偿,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按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8023元计算,合计96276元。明某的委托代理人则称,陈某是农村户口,不应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
陈某生前居住在花湖锁前社区,操持养猪近10年。黄石港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陈某在黄石地区生活、经营多年,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赔偿。
黄石西塞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主任邓亚山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于进城务工者在类似案件中维权,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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