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昨天,南京市纪委、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实现委托人、受托人、购药患者三方共赢,是推行“药房托管”的目的。 各区县“药房托管”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
《意见》中指出,“药房托管”机构要明确给患者的让利比例。例如,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药房托管”后,托管药品的采购权已从医疗机构移出,在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需求的前题下,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托人的经营权。“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干预受托方的购药方式,采购周期、储备量和日常运作。如受托方要求委托方专家协助,委托方应予以支持配合。但是,医疗机构可以从委托人角度,对药品质量、规范运作等工作加强监管。
(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