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7月14日讯 作为信用社主任,本应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但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中却严重失职,三次受骗,致使100万元被骗贷,其中84万元无法追回。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驾车撞死一人。7月7日,被告人王绪同被怀远县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计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王绪同在任怀远县五岔信用社主任期间,本县个体经营户王兆跃(已判刑)于2002年11月、2003年1月、2003年8月,3次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身份证、船舶证和船舶抵押手续等手段,并以他人名义到五岔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60万元、20万元。作为信用社负责人的王绪同每次未经审查核实即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县信用联社报批放贷,致使王兆跃骗贷屡屡得手,造成国家大量贷款损失。
案发后,王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即2006年3月4日,王绪同又驾驶面包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怀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绪同系怀远县五岔信用社的主任,且是对贷款审查、核实的直接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绪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钟政林、通讯员李新季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