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 朱玉刘奕湛)卫生部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近日发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定发布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办法提出对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标准;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标准;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标准等。
办法包括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卫生标准的审查、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卫生标准的解释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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