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质监局一名“受贿”处长两年后重获自由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让人感到欣慰,但该案留给人们的诸多疑问尚未揭开。如果这是一件错案,那么,为什么有多名关键证人之前做了假证?作为案件始末的见证人,记者日前采访了当事人尤鹿林以及有关办案部门,整个事件历程令人感慨。
终审:还原真相
今年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审判区外几十人正在焦急地等待着。上午10点多,在距离原定开庭时间1个小时后,三名法官依次坐到了审判席上。此时,从候审区走出一名50多岁的男子,他站在了被告席上,虽然白发丛生、神情略显憔悴,但可以看出该男子精神状态很好。
正式开庭,刑事裁定书很短,法官仅用不到20分钟即宣读完毕。裁定书中的字句是法庭上极少出现过的词语:证据不足、判令无罪、当庭释放。这名站在被告席上的男子获得了自由。此时距离他被传唤、接受调查刚好两年。在此之前,他还是背负着3年刑期的受贿罪犯。
刑事裁定书宣读完毕后,全场一片叫好之声,旁听席上许多人向法官伸出了大拇指,而终于走出被告席的男子则与家人抱作一团、泣不成声。
对于其他人来说,这只是发生在7月13日的一件小事。然而,对于该男子来说,则是影响一生的事,对于苏州市而言,也是足以载入司法界史册的一件事。这名男子就是本文的主人公尤鹿林,接受传唤之前他是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
在1999年8月6日出版的江苏省一张经济类报纸上面,人们还可以找到这样一篇文章《打假儒将尤鹿林》。根据该文记载,尤鹿林1991年正式进入苏州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科。1996年年底,尤鹿林又走进了更名后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性最高的一个稽查部门。
在此之后,尤鹿林带领着11名稽查人员,保持了1997年以来年均破获假劣案400余起、年人均破获35起的高效率,其中1997年骗取了老百姓两千多万元的“沈昌信息茶”案也是尤鹿林和同事们的手笔。
尤鹿林有着十多年的质量监督经验和打假一线的奋战经历,是局里有名的“质量卫士”,更因一身儒气,得名“打假儒将”。
正是这样一名久经沙场的老将却在两年前被冠上“贪官”之名,被判入狱。“危险性最高的职位”竟然成了尤鹿林的事业滑铁卢?
然而,事情并不按照我们平常所见的官员腐化堕落套路向下发展,就在今年7月13日这一天,尤鹿林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人们不禁要问,两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
起因:打假风波
时间退回到6年前,当时尤鹿林是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队长。当年10月,尤鹿林所在支队经过周密调查,发现常熟市有一名叫李建国的烟贩子,多年来一直在贩卖假烟。常熟市有关部门也曾调查过此案,但收效不大,为此,苏州市稽查支队决定去摸摸情况。
尤鹿林说,就当时而言,李建国在常熟市颇有些“名气”,但他们不信邪,决定去摸摸这个老虎屁股。
经市质监局有关领导批准,尤鹿林9月底指挥、组织了10名常熟市公安干警、5名苏州武警中队警员、9名苏州烟草局工作人员以及30多名吴县技监局和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常熟。当晚,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对李建国居所以及李建国邻居家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多处藏烟之地,当场查扣了两卡车香烟,共计100多箱,还有现金12.3万元。后经省烟草检测站鉴定,其中假冒香烟货值为110万元。
12月中旬,经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该局对李作出了没收假冒香烟、罚款55万元等处罚的决定。
10多天后,市质监局对处长一级干部进行轮岗,尤鹿林被调任该局标准化处处长,该案移交给该局另一名负责人孔繁荣查办,当时,稽查支队已经追缴了约25万元的罚款。
此后,尤鹿林在标准化处处长的岗位上一干又是4年。就在其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一场不期的灾祸降临在了尤鹿林身上。
2004年7月13日,这一天尤鹿林像往常一样在局里办公。下午,市质监局监察室李主任找到尤鹿林,表示苏州市某区反贪局的同志要和尤鹿林谈谈。此刻的尤鹿林全然没有想到,他这一谈就用了两年时间。
于是尤鹿林随反贪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局,关于当时的情况,尤鹿林说,对方只是要求他陈述了2000年9月查处贩卖假冒香烟案子的情况,于是他如实进行了陈述。他并不知道反贪人员的来意以及问话的目的,因此他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只是照实直说,但是这种坦然在当天晚些时候发生了变化。
尤鹿林在上诉书中表示,当他陈述完后,对方便直接问他有没有在办理假烟案中拿了不该拿的钱,尤鹿林说没有。此后,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又多次向尤鹿林问话,但均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此事似乎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尤鹿林被传唤一事,尤的妻子丁洁并不知情,她没有像往常那样收到丈夫在下班时打来的电话,于是这一天,担心丈夫的丁洁一夜未眠,竟靠着阳台栏杆等了一夜。
关键:有罪供述
尤鹿林明确地向反贪局工作人员表示,他没有受贿,也没向查处烟贩李建国拿过钱。但奇怪的是,在尤鹿林一审前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尤鹿林承认了受贿一事,这对后来判七年半的有期徒刑起了很关键的作用。
为什么要做伪证,尤鹿林在一审上诉书中做了解释,13日被带到反贪局后,他就在一间审讯室里被一直审讯到了第二天早晨。“这过程没让喝一口水,没让吃一点东西,更没让上一次厕所……接下来的几天审讯常换地方,但一直不让睡觉,也不让洗漱,直到7月18日早晨被送进苏州第二看守所。”
尤鹿林这份有罪的供述正是发生在7月17日。
尤鹿林在上诉书中称,“就这样到了第四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实在太累了,头昏脑胀,太想睡觉了,同时心里一直很害怕,怕连累家人,怕连累更多的人,面对不停地讯问,我只能自我安慰:反正事实总会弄清楚的,先缓一缓,承认了再说,免得吃眼前的苦。于是我开始积极配合反贪局,承认一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并顺着审讯糊里糊涂地乱编犯罪情节,当然我万万没有想到认了一个还有一个,那时我真的很麻木。先是承认了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长金振歧送我们三个支队长(还有市质监局陆雪根和孔繁荣)的钱,开始要我承认老金是送到我家的,我认了,后来说的不对,是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中队长周佩玉和老金一起来的,我认了,后又说是周一个人送的,我也认了,接着问钱是多少,我说:两千,他们说不对,我再说:五千、八千、一万、一万五、两万、三万、一直到四万,他们才说差不多。接下来说周送的钱是给我的,老金送我们三个支队长的钱是送到单位办公室的,我认了。后来又说烟贩子李建国也送了8万元,我说是王晓(李建国在逃,委托王晓处理罚款一事)送来的,可那是暂扣的罚款,他们说不对,是另外送的而且被我们分掉了,我说随便吧,于是让我说了分配的方案,我(就)编了几个方案……以上是我第一次违心地承认受贿的大体过程的主要情节,具体的情节已经无法回忆了,因为当时头昏脑胀,脑子里很乱,思维也极不正常。我只能自我安慰,没有的事总归是没有的,反正事情会弄清楚的。”
“我违心地承认了受贿一事后,(他们)并没有让我回去睡觉,那段时期我心里很复杂,有种被欺骗的强烈感觉,我很怕反贪局的同志……不敢说他们不愿听的话,因为我的命运在他们手中……在7月份的几次提审中我一直坚持说,我口供有出入,但我相信检察部门会把事实查清楚的。”
这份长达16页的上诉词中,尤鹿林还描述了一次作伪证的情形:“(2004年)10月10日早晨,我被押到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我的双手立即被两副手铐拷在审讯凳子旁边的铁栏杆上,开始了连续提审,一直审到12日深夜。(反贪局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再不承认,就发函去英国查我儿子(在英国读大学)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将我哥哥也弄来审查。该人员还答应我,已向领导汇报过了,只要我交代问题,与区检察院配合,就可以不牵连我家人。(他们)还告诉我,与我案子有关的同事陆雪根已起诉了,孔繁荣也快起诉了……我越想越害怕,一旦查我儿子,他明年攻读研究生的签证可能就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来,我80多岁的老父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我妻子也承受不住了,我们的家将可能因我家破人亡了。我怕极了……我几乎跪在地上求他们不要为难我的家人。我妥协了,再一次违心地承认了受贿的罪行……根据他们的要求胡编了大约10个受贿的情节。”
这份上诉词是尤鹿林在2004年11月上旬之前,陆续写成的。依据其中的说法,正是上述情形下,才有了40多份笔录中的10余份有罪供述。也正是这些有罪供述,成了2005年5月17日一审判决的有力依据,于是也就有了当日法院认定的受贿情节。
初审:七年半有期徒刑
2005年5月17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认为,尤鹿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判决:尤鹿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四件,分别是:
2000年11月,尤鹿林利用担任苏州质检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价值1600元的中华牌香烟5条。
2000年12月,尤鹿林同样在查处李建国一案时,非法收受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
2000年12月,尤鹿林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得款后其中的1万元分给时任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陆雪根。
2000年12月,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得款后将其中的2.2万元分给孔繁荣、陆雪根等人。
法院认为,尤鹿林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多次供述交代:其在李建国一案中,收受李6万元、中华牌香烟5条,并索取6万元。其中周佩玉到其家中转送现金及烟酒。其在收受和索取钱款后,将其中3.2万元给了陆雪根、孔繁荣等人。另外,尤鹿林的有罪供述中相关细节与证人周佩玉、李建国、陆雪根以及孔繁荣相吻合。因此,不予采纳尤鹿林本人提出的没有收受和索取李建国钱款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意见。
然而,该份看似圆满的判决书却隐藏着诸多疑点。曾为尤鹿林代理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政和在辩护词中提出了质疑:
首先,尤鹿林的首次有罪供述是在被非法羁押时作出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超期拘传,也就是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然而,有关证据表明,尤鹿林首次有罪供述是13日进入反贪局后连续拘传,直到15日晚11点到16日早6点才做出的,而尤鹿林是17日立案,18日才正式拘留。因此在此之前尤鹿林一直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羁押状态下。
另外,律师认为,尤鹿林的上诉词明白无误地表明,尤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以及欺骗的情景下作出的。
第二,关于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尤鹿林3万元一事。李建国给周佩玉钱的情景和方式在两次笔录中明显存在矛盾,一次是说从口袋中分别拿出1万元和2万元,而另一次却说是用报纸包好了3万元给周的。
李建国说,给周钱时,金振歧也在场,但金振歧在做笔录时却否认了这一点。
另外,周佩玉虽然证明过替李送过钱,但后来又主动要求给尤作证,明确否认以前的证词,表示从来没有给尤鹿林送过钱,也从没去过尤鹿林家里,并在其2005年6月27日的笔录中表示是被逼得没有办法了才说了违心的话。
第三,一审中认定尤鹿林收受了李建国3万元后,将1万元转送给陆雪根证据严重不足。李建国表示钱是通过金振歧转送的,但金振歧在笔录中,明确否认此事。
陆雪根虽然证明过拿过1万元,但却是听说钱是从金振歧那儿带来的,才做出的笔录。律师认为,陆雪根的证言是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不能与金振歧的证言对抗。贾律师认为,对于这一条罪状,证据明显不能成为锁链,因此不能认定罪状成立。
第四,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贿赂,并分给孔、陆两人2.2万元一条证据不足。尤鹿林在上诉状中说过,分配方案是编出来的,在这个分配方案中,还有其余几名涉案人员,但这几人均否认了收受一事,这也说明分配一事的供述不真实,那么又如何单单认定孔、陆二人的分配款项?
另外,在孔和陆二人供述的拿钱时间在李建国所供述的送钱时间之前,两人所说的来钱渠道也不一致。
贾律师猜测,两人之所以供述他们收受了该款项,很可能来源于尤鹿林的供述,从时间上看他们的供述均在尤鹿林的供述之后,并且在尤鹿林的上诉词中有这样一段话:
“在(2004年)9月1日的提审中,问我在办案中送了多少钱给孔繁荣,孔又给了我多少钱,我一听急了,忙声明这些都是没有的事,并重审我没有拿李建国的钱,同时又把当时瞎编的情况陈述了一遍。”
“我的两位提到孔繁荣、陆雪根说收受了我转送的钱,肯定是违心话,至于他们为什么说违心话,我无法知道,但我怀疑他们和我一样出于被迫无奈。”
“判决书中说不存在用孔、陆的口供来诱供我,但是否存在用我的口供去诱供他们呢?”
这份贾律师在2005年6月27日做出的辩护词仅比尤鹿林的上诉词少4页,然而这份12页据理力争的辩护词还是没能很快挽救尤鹿林。
自从尤鹿林被传唤、逮捕拘留,50多岁的丁洁又拾起了记日记和写信的习惯,日记写给自己,信写给丈夫尤鹿林。前者诉说真相、发泄郁情,后者保持乐观、给予希望。
在2005年5月23日的日记中,丁洁记录了5月17日宣判那天,听到丈夫后说的话:“尤鹿林你听我说,你看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吗?从现在开始,我就是秋菊,我会将官司打到底。”
在此之后,上访、诉说冤情成了丁洁生活的一部分,她将每天的生活记录下来,成了一种习惯,也成了一种和丈夫对话的方式。在日记里,有父亲留给丁洁的一张字条:“睡不着就出去走走,8点前我会回来。”
转折:发回重审
就在一家人陷入困境的时候,苏州市中院的一份裁定书给尤鹿林以及家人带来一线生机。
2005年8月5日,苏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尤鹿林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重要的依据是金振歧、陆雪根以及周佩玉都推翻了之前在区检察院所做的有罪供述。
2005年11月30日,沧浪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之前的证词,金振歧解释,“他们(检察院人员)审了我几天几夜,我受伤(腿骨折)要求去医院看病,他们说领导不批准,直到三十几个小时后,才将我送医院。他们是两到三人一组分四班轮换连续进行审问。”
同样,陆雪根也在庭上作证,“我从没见过什么信封,没拿到过尤鹿林一分钱。他们连续审问我几天几夜,我有高血压,没有药吃,我只有先保命,才能看到今天。”至于钱的数目,陆雪根表示是按照检方人员的意思定的。
3人中,只有周佩玉又推翻了在中院的无罪证词,仍然认定给尤鹿林送过钱。
此时,在之前认定的尤鹿林收受的几笔贿赂款中,除了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3万元仍然可以变化外,其余两笔已经没有了存在的证据。
今年2月22日,经历了一个难耐的春节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审判。法院依据周佩玉以及李建国两人的证词认定:“尤鹿林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销售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法院判处尤鹿林犯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
然而,事情至此,还有一个疑问尚未解开。
正如贾律师之前所言,周佩玉一直说是在金振歧的陪同下,一起到尤鹿林家里送钱的。然而,金振歧已经否认了这一点。
另外,周佩玉在描述从李建国处取钱时,一直无法统一拿钱的情形以及钱的包装,甚至也无法说出尤鹿林家的住址、楼层以及家里的关键摆设。
尤鹿林不服判决,表示继续上诉。
丁洁的日记还在继续,给丈夫的信件也从未间断,丁洁每个星期都要给丈夫写一封信,不管他能不能看到。
今年6月4日,丁洁给丈夫的信件中,特地附了一张照片,她在背后写道:暗流只能吞没弱者,对强者只是一个弯。
答案:还原真相
今年4月19日,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后丁洁似乎看到之前生了锈的铁轮开始快速转动,形势突然的好转让丁洁兴奋不已。
在当天的庭审中,尤鹿林以及辩护律师邓立新提出要求周佩玉到庭作证,该建议被中院采纳,办案法官明确表示会要求周佩玉到庭作证。
6月9日,周佩玉没有如愿到庭,但中院办案法官以及市检察院办案干警一起赴常熟对周佩玉和李建国再次提审,进行讯问,这次的笔录取得了重大进展。
周佩玉在笔录中反复表示,她一看到检察人员就害怕,她不想再纠缠此事,也不想影响自己上学的女儿。在这份笔录中,周佩玉仍然无法解释自己证词存在的矛盾,也仍没能确切地指出钱的包装以及尤鹿林家的住址、楼层以及基本摆设。
6月24日,丁洁在日记中写到:“天应该要亮了,但没想到还这么拖着,也许这是黎明前的沉寂吧。冬天已经过去,春天不会远了!轻松起来,我们的苦难应该过去了!”
这是两年以来,丁洁所写过的色彩最为明快的一封信。
这一天终于来了,今年7月13日,苏州市中院判决,尤鹿林受贿罪不成立,无罪释放。理由是,尤鹿林收受3万元现金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无法合理排除,因此不予认定。而尤鹿林收受李建国价值1600元的4条中华牌香烟,尚不构成受贿罪。
丁洁终于结束了两年来马拉松式的上诉,迎来了丈夫的归来,丁洁只有一句话:大彻大悟。本以为50岁的年龄已经经历了很多,现在看来并不尽然。
回到家的尤鹿林平静异常,话语中透着乐观和豁达。
尤鹿林说,接下来有三件事情要做:
第一,对苏州市中院主持公道、司法严明表示欢呼和感激。
第二,他很想知道当初那个实名举报人是谁。
第三,尤鹿林说他一定会要求国家赔偿以弥补两年来他的个人损失。
本案总算圆满落幕,当再一次疏理这起案件时,扑面而来的竟是难以计算的数字:尤鹿林被关押17520个小时;司法机关同样投入了17520个小时调查此案;在此期间,苏州两级法院共进行了9次庭审;丁洁完成了近100封信件和自己每天一篇的日记。另外,还有这个家庭聘请律师支出的10万余元。
计算这些时间、次数和金钱也许已经没有意义,我们只能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重演。
本报记者 赵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