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新建的自行车车棚距住户家窗户仅2米远,业主以车棚给其采光、通风、通行、噪音带来困扰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7月14日法院的二审中,物业公司出具了百余户居民同意修建自行车棚的民意调查。是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还是维护一家住户的私权,成了庭审的焦点。
车棚离窗两米远
2003年2月28日,陈先生入住和平区某小区。2004年5月,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园区内建了简易自行车棚。在17号楼与陈先生居住的16号楼之间,有一个高2.3米、长15.8米的自行车棚,距陈家东窗只有2米远。陈先生认为,车棚挡住了自家窗口的视线,车棚上的塑料盖及铝条反光,以及业主们每天停放车辆的噪音,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去年6月28日,陈先生以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业主的相邻权为由,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拆除车棚。
一审驳回业主起诉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当多栋建筑物组成一个社区时,社区中的道路绿地等设施及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属于共用部分,应由全体社区的住户共有,除非依法或依约属于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所有。本案中,车辆的存放过程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原告的生活有轻微影响,但原告认为的其侵害相邻权证据不足。另外,原告在购房时已选择了一楼住宅,就应当注意到一楼与一楼以上住宅安静度的差别,原告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法院据此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岩不服判决,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
这个车棚是否合法
7月14日,沈阳中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出示了一份民意调查表。据调查表上显示:包括16、17号楼在内的4栋楼的106户业主中,仅有4户对该车棚表示不满。对这份调查表的真实性,陈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除调查表中签名人的身份难以确认外,也无法统计106户中在16、17号楼居住的业主比例。关于自行车棚是否合法,律师列举出2004年7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物业公司管理处作出的“拆除自行车棚”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证明这些自行车棚属当拆之列。对于陈先生诉称的车棚在采光、通风、通行、噪音等方面给其带来的困扰,法官表示应由相关部门作出鉴定。休庭后,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记者王野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