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课题组组长李小云认为,由于农民群体的经济、社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把农民最需要保护的权益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
权益保护专家总是对法律有着“路径依赖”情结———社会一旦出现问题,万全之举就是“立法”。当然,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无疑经过人类社会长期实践、反复验证,并被证明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一种理想的权威性制度安排。但是,法律是万能的吗,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吗?
让我们先来厘清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在哪里,再回头解答上述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在长期城乡二元结构下,一方面,农民创造的部分物质财富被拿走,去支援工业、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农村社保等公共投入过低,使得农民长期处于各种权益的末端。
行政权力过大,是农民权益最大的威胁。某些基层政府出于一种狭隘的政绩观或小团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法不依,甚至连中央为农民减负的政策也不能贯彻执行,一些危及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
土地产权不明晰,是当今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领域。土地是农民命根子,但是,长期以来,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晰,农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上的权益边界模糊,一些地方随意征用农民土地,使得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还往往投诉无门。
此外,农民权益组织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全、法律刚性不够、诉讼成本过高……可以说,农民权益缺失是一种长期形成的不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或格局导致的,又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逐渐形成,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对不合理制度的依赖,提高了打破这种格局的机会成本。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中的一环,立法必不可少,但不应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一部“农民权益保护法”上,回避更为深刻和艰难的本质性问题,以至一叶障目,错失改革良机。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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