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质评估、地质公园保护问题、建设过程中发现疑似古生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开发矿产资源或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单位负责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评估不适于开发建设的,应当另行选址。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会同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勘验,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损害地质遗迹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