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7月15日电 (齐宝国)宁夏近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意见》强调,从2006年1月1日起,宁夏城镇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一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全区企业缴费比例为20%的统一标准。 个人缴费比例仍然为8%。缴费基数的核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养老金。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逐步到位,即2006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选择,2007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100%范围内选择,2008年在全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100%范围内选择,2009年在全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100%范围内选择,2010年以后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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