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问:为什么要出台《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答: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问:广大养殖农户关心,新办法对畜禽养殖的标识有何规定?
答: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畜禽标识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逐级供应。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问:畜禽养殖者如何申领畜禽标识?
答: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问:畜禽养殖档案如何建立?
答: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问: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办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