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 荆生 通讯员邵国平付刚)用公款投资股市,后虽归还了公款,但已触犯法律。荆门东宝法院昨日透露,该院审结此案,方某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1年,时任湖北省葛洲坝水泥厂某部门副经理兼襄荆高速项目部经理的方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11万元存入荆门某证券公司,用于炒股。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挪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并能积极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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