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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检察机关逮捕到法院开庭,和手下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的毕节地区房产局局长陈伯谦一口咬定自己是“清白”的,他坚信证据都被销毁,和自己订有“攻守同盟”的“兄弟”决不会出卖“大哥”。然而,检察机关从堆积如山的材料中找到蛛丝马迹,虽然是“零口供”,法院依然认定陈伯谦贪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陈伯谦出生在大方县凤山乡一个偏僻山村,1976年从毕节农校毕业后留校当了一名教师。靠着自己的努力,两年后陈就被调到毕节地区农业局工作,担任科长、团委书记。1983年,陈伯谦被调到毕节人事局担任科长,陆续还担任了毕节体改委副主任、房改办主任等职务。1996年,陈伯谦当上毕节房产局局长、党组书记,年仅42岁。
凤山乡出了个正县职的大官,在当地是件非常轰动的事。陈伯谦的父亲,一位老实的农民,得知这个消息后,杀掉家中唯一的一头猪为儿子庆贺。
陈伯谦对工作充满热情,对业务十分精通。担任房产局局长后,对国家房改方面的相关政策“吃”得很透,当地出版的几本关于房改方面的书,陈伯谦都是主编。毕节的房改工作也受到省里的表扬。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伯谦开始学会享受。该局的陈忠友、周宇凭、李方生、王增旗(另案处理)都是陈伯谦一手“栽培”出来的。他们私下尊称为“大哥”,在毕节的娱乐场所经常能看见这几人的身影。
陈忠友由于精明能干,工作能力强,和陈伯谦同姓,两人又都属于同一少数民族,是陈伯谦最器重的人,还准备将他提拔为该局副局长,可就在公示期间时,陈忠友被检察机关逮捕了。搞工程私分100万
1998年2月24日,毕节地区房产局决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组建非公有制企业“毕节地区毕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谦任董事长,其随后安排周宇凭、李方生、陈忠友、王增旗分别担任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分公司负责人。
1998年11月13日,毕安公司与毕节地区国土局、毕节市国土局下属企业大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金土地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达成意向协议,联合开发贵毕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同月19日,“贵毕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第一期工程被纳入地直安居工程建设。
2000年5月,大地公司和金土地公司退出开发,小区交由毕安二分公司独家经营,但毕安公司要负责偿还两家公司的240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分别支付10万元给两家公司。之后,陈伯谦召集周宇凭、李方生、陈忠友、王增旗在其办公室开会,安排周宇凭负责联系联合开发伙伴,提出的条件为“房开商出资要比毕安公司前期投入的资金多”,商定多出的部分由在场的5人平分。周宇凭联系到了华联公司洽商,双方同意由华联公司除认可小区开发前期投入的4201676元外,另行支付11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款给毕安公司,但在2000年8月3日,毕安公司与华联公司正式签约时,并未将110万元款项写入协议。
2000年9月1日,华联公司经理龙某某用毕安公司的名义,在毕节地区建行贷款270万元,将其中的210万元转到毕安二分公司帐户,陈伯谦决定10万元作为毕安公司项目开发正常支付费用,100万则由5人每人各分20万元。
2001年,税务机关查华联公司的帐户,为了把110万元冲平,华联公司好做帐,应龙某某的要求,周宇凭与陈忠友、王增旗等人在龙的办公室,编造了4份假的《道路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4份假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虚列出的土石方工程款共计1143622元。
管理费、评估费统统揣腰包
毕节地区房改办于1997年同意将毕节卷烟厂第四期200套职工集资建房纳入安居工程,1999年7月19日,陈伯谦以毕节地区房产局的名义与毕节卷烟厂签订《代建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协议》,协议约定:毕节卷烟厂按投资总额的1.5%付给地区房产局安居工程管理费。工程还未开工,毕节卷烟厂向地区房产局提出要先办房产证,陈伯谦表示同意,但要求卷烟厂提前支付13.5万元安居工程管理费、3万元房屋评估费,共计16.5万元。
2000年1月26日,该16.5万元由毕节卷烟厂在毕节地区房资办的集资建房专户中转至毕安第六分公司帐上,抵付管理费和评估费。经陈伯谦同意,陈忠友、王增旗等4人将此款私分,陈伯谦分得4.21万元。
为脱罪销毁帐务凭证
2000年8月4日,毕节地区地方税务稽查局对毕安公司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陈伯谦指示房产局下属公司把帐处理好,以应付检查。2000年8月7日,毕节地区房产局副局长杨永华(另案处理)签字要求原毕安公司会计何某对毕安公司发放给房产局职工389831.69元的会计凭证进行改帐,何某不同意,杨将情况向陈伯谦汇报后,陈伯谦安排杨永华将何某等人管理的帐务凭证处理掉,后杨永华将帐户凭证带到其住房灰道口进行销毁。
大量证据将他送上法庭
靠着对房改政策的熟悉及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陈伯谦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少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税务、纪委等部门都曾展开过调查,但由于陈伯谦销毁了帐务凭证,相关部门的调查遇到了很大困难。2004年11月,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立案侦查此案。
由于此案在取证上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决定先从房产局下属的分公司开始查起,于是检察机关从陈忠友、王增旗等人入手,经过大量的工作,终于拿实了陈伯谦的犯罪证据。仅在调查陈伯谦等人贪污16.5万这一案中,为了找一个足以证明陈伯谦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就在档案室足足查找了3天3夜,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一份陈伯谦签有姓名的文件,该文件就是证明陈伯谦贪污16.5万元的铁证。
2004年11月27日,经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将陈伯谦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随后将其送上法庭,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院开庭阶段,陈伯谦否认了所有对自己的指控,可以说是“零口供”。为了证明陈伯谦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只能用大量的证据去说明,出庭预案1万多字,审查报告更多达13万字,足足有201页,卷宗也有14卷。
“攻守同盟”瞬间瓦解
据了解,陈伯谦曾和手下订有“攻守同盟”,再加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重要证据已经销毁,所以他可能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罪,一直声称自己没有犯罪,只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文件,态度极其嚣张。
随着检查机关的举证,陈伯谦再也嚣张不起来了。证人证言中,还有陈伯谦一手提拔起来那几个兄弟的证言,充分证明陈伯谦确有贪污行为。陈伯谦不相自己一手提拔的亲信会出卖自己,当庭表示不信任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言,坚持要证人出庭作证,而检查机关也早有准备,应陈伯谦的要求,证人纷纷出庭作证,包括陈伯谦一手培养的陈忠友,均在庭上一一指证陈伯谦。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谦在担任毕节地区房产局局长、党组书记,毕节地区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下设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职务监管之下的财物,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16.5万元;安排他人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销毁,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目前,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陈伯谦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陈伯谦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省高院将于近期内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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