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出《通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未保险车辆致人伤残赔5万
本报讯 (记者
殷文静)自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保监会也公布了“交强险”的责任总限额为6万元。 记者昨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该院发出《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指导该省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据了解,在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6万元责任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6万元。
为参照《强制保险条例》,省高级法院的《通知》规定,《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事故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事故机动车同时投保“三责险”的,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如事故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但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投保“三责险”,且该保险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事故机动车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但不高于“三责险”限额的部分,由其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对既未投保“交强险”,又未投保“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省高级法院规定,应由该机动车按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这类事故车辆是否有过错,如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必须赔偿5万元;导致受害者受伤的,必须赔偿8000元医疗费用;导致其财产损失的,则必须赔偿2000元。而对超过这些责任限额的部分,则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相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10%至20%的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责任;如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责任。
此外,省高级法院还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30日前,但当事人在今年7月1日后提起诉讼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同样适用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