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张婚书,都打上了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
先看看最老的这张,它已经130多岁了,是我藏品中的“老寿星”。当时中国还没有引进西历,纪年的方法大多是跟着皇帝走,从皇帝登基算起,他在位一年就加一年,他死了这“年号”就到头了,再随下一个皇帝“从头越”,这样周而复始,让老百姓心里永远装着皇帝,一提那一年就得提那个皇帝,所以才叫皇历。 这张婚书上面写的是“同治十一年”,也就是公历1872年。
这张婚书所展示的只是个封面,仅从这个“皮儿”上就可看出我们先人的聪明劲儿——主人利用我们书法的优越性,把两份婚书折叠在一块书写,所以这张婚书上面的“天地之合”只有一半,男女两张合在一起就完整了。这个奇思妙想和天衣无缝的过程,把“天地之合”的词意表现得淋漓尽致。这婚书上还有个小秘密可别看漏了,它顶上还贴了4个小印花呢,上面写的是“中华民国印花税票”。我从里面的文字得知,男方是咸丰四年(1854年)出生,到中华民国建立时已经快60岁了,连孙子都该结婚了,还要缴纳“婚税”,你说这号政府是昏还是混?
再看看另一张娃娃亲立文书上面写着“名芳梅行一年二岁民国十七年九月初五日子时生”,表明这个女孩叫芳梅,排行老大,现年2岁,可是已经许配了人家。其实这真不算什么,娃娃亲在旧社会很普遍,还有指腹为婚的呢!
结婚证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签的“共同生活合同”,因为事关重大,口说无凭,需要以“证”为证。旧社会兴的是娃娃亲,所谓的婚书就是“意向合同”,因为当时的婚姻几乎都是“终身制”,“意向”实际上就是“定向”,有着一纸定终身的巨大作用,所以到真正结婚的时候,“正式合同”反而不需要了。不过这“意向合同”的出台倒是很有意思,男女双方家长作为甲方和乙方,媒人作为中介,再请个会写字的凑在一起就把“合同”给签了,根本不需要政府和官方批准。中国特色的包办婚姻真的是名副其实,从始至终不见男女主角出场。难怪1949年以后结婚证上都印着“婚姻自主”,原来就是冲着“婚姻他主”来的。现在的结婚证上早就不见这样的字样了,“婚姻自主”已经成为自然定式,就像不需要强调每个人活着必须吃饭睡觉一样。
男女间的“正式合同”,真正在全国推广开来是在1949年以后。新政权提倡男女平等,推行新式婚姻。
这张显得有些粗糙的结婚证,产生于1949年11月。那时尽管婚姻法还没有出台,可是已经“有法可依”了《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可能就是后来颁布的婚姻法的前身。结婚就要领结婚证,政府不再允许“私了”,因为“公了”的本身就是保护,结婚要到政府去登记,而且男女双方得自己亲自去,只要一方说“不”,那事情就吹了,什么父母和媒妁都统统靠边站了,包办婚姻终于在法理上划上了句号。
这张结婚证留下了那个时代的不少痕迹,有着浓厚的“乡村气息”,虽然“朴实无华”,但是有章有法有序,新政府的认真务实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这纸婚书中不仅有男女双方的情况介绍,连介绍人和证婚人也列在其中。特别令人感到“超前”的是,上面还标明了“婚前财产”,就我所知,男方10口人6间房24亩地3头驴,在当时的农村,虽然算不上“大款”,起码也是“小康”了。驴是农村的重要生产交通工具,一家拥有3头驴就跟现在拥有3辆轿车一样令人羡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