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则新闻报道:一陌生人强行到一私人住宅如厕,在遭房子主人老罗拒绝后,先出手打伤老罗,由于不敌强行如厕之人的行凶,老罗只好向儿子小罗求援,小罗提菜刀追到外面,将对方砍成重伤。对于此案,法院的判决为:“被害者强闯民宅还动手伤人,有重大过错。 两被告没有用正确方法对待侵害行为,而是以非对非,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念在本案特殊案情,两人系偶犯,对小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半徒刑,缓刑两年;判老罗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男子强闯居民家如厕被砍成重伤》,6月30日《重庆晨报》)
按照在美国这些年所积累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这个案子以及判决做出初步反应。
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角度来讲,我不能理解判案法官凭什么要判房子主人老罗有罪,难道仅仅因为他拒绝闯入者的上厕所的愿望?我也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对那闯入者定罪呢?难道就因为有要上厕所的愿望就有权利闯入别人的房产?在我看来,唯一正确判罚的是,小罗有罪并受到惩罚,因为他在公共场所砍伤了闯入者,那已经不再是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行为。
这个案子的确是提出了几个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和手段的根本性问题,那就是在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上,中国公民究竟有多大的权利,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上述的判案表明,房主并非完全享有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照美国的情况来看,按一些州的法律,岂止是强行闯入者,就是误入私有领地的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即便是政府执法人员,没有法官签署的搜查令,也不能擅入民宅。私有财产在美国主要通过法律以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来保护,这既有司法职责的划分,也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需要,比如有人闯入民宅,房子的主人可以打911,但警察不一定能及时赶到。还有,美国的房主不仅有保护自己房产的权利,而且有非常大的责任,比如客人在主人的房子里摔伤了,主人是要负责任的,所以房子的保险里要有保护客人的条款。
应该说,中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虽然美国的法律不能照搬到中国,但在讨论私人财产的保护权利和责任方面,应该在法律理念上有可以贯通的地方。另一个相似的情况就是,中国的警察也是不能随时随地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比如房子不被入侵用做公厕。因此,中国人保护私有财产的责任也落到了自己的头上,当然,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权利并有去行使权利的手段。比如,上述案子中提到的老罗和小罗完全有权利将入侵的如厕者赶出家门,包括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予以赶出,尤其是在入侵者动手打人后,更有权加以强力反击,法官判老罗有罪是对其权利的漠视,而未判入侵者有罪更是未对私有财产的权利予以保护。
实际上,在中国向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公民随着转制缺乏的权利也不只是老罗不能保护自家厕所的权利,更有其他若干权利也需要进一步予以落实,使公民在新体制下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走上正规的轨道。当然,也许老罗应该出于仁义,为欲如厕者提供方便,这也可以避免冲突,但那却是另外一回事情,从保护私人财产来讲,老罗完全有权拒绝强行如厕的要求,甚至在遭遇暴力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还击,那应该是老罗的权利,并由他做出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