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龙法宣记者黄庆锋)汽车出租,发生车祸,撞伤路人。肇事司机和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卷入官司。记者昨日获悉,龙泉驿法院除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应给予赔偿外,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对出租的汽车享有一定利益,也应承担责任。
肇事汽车的真正车主是一位姓冯的男子。冯购买这辆汽车后,为了以车养车,将车交给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他从中获得部分租金。2004年12月,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与一姓苏的女士。去年1月7日,苏驾驶该车行到龙泉驿龙泉镇时,不慎将一名沿人行横道过公路的女士撞伤。后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苏对这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经检验发现,车的前制动、手制动、灯光不合格。事故发生后,伤者被诊断为多发性骨折,仅医疗费便花了5万多元。
肇事司机苏女士认为,这次事故责任应由车主冯某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因为,按相关规定,这两方属于非法出租车辆,而且出租的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冯却认为,其汽车经过公安机关年检,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是苏的过错造成,苏应承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认为应由苏承担责任。
伤者索赔无果,将苏、冯及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3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前,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苏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无疑应承担责任;冯及汽车租赁公司尽管出租行为违反规定,但这种违规行为与事故没有必然联系,不过,冯、汽车租赁公司也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两方对出租的汽车享有运营的利益,这种责任是以苏的责任为前提和基础的,属于补充性质。
据此,法院判决苏某赔偿伤者6万余元,冯及汽车租赁公司共同对苏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