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法院执行有方
三次限高令执行逾千万
本报讯李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措施上狠下工夫,成效显著,他们的“限高令事件”今年初被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近五年来湖南省十大法制事件之一。
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实行了执行审查权、决定权和实施权的“三权分立”,对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明确执行期为两个月,使此类案件的平均执行周期缩短为29个工作日,比以前少了2至4个月。其次,他们对执行案件全过程实施过程告知、情况告知、风险告知的方法,并实施强制审计、发放债权凭证、有奖举报等一系列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对恶意赖债者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 (以下简称限高令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一张限制高消费令于 2005年2月2日发出,按限高令的规定,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乘飞机、使用手机、进入高档消费场所及购买房屋等,一经举报有上述行为者,法院即可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此令一出,立即在全国引起关注,媒体相继报道。由于限高令定期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债务人如若不履行义务,被人举报的可能性极大。限高令发出后,被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均自觉履行了义务。至今,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已发出了3次限高令,共对自然人38人、法人单位13家作出了限高的规定,执行标的128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