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照信用卡仍被盗刷
商家未充分审查被判担责七成
法制网讯 林劲标 记者游春亮彩照信用金卡被盗后,在挂失前的几个小时内就被他人冒名分别在六家商家进行刷卡消费,商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批信用卡侵权系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佛山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六家商户分别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0%的赔偿责任。
今年 3月 11日晚 8时许,原告曹某在佛山市某酒店消费时钱包被盗,内有工商银行彩照牡丹信用卡一张和原告身份证。
原告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于当晚10时 9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挂失成功,并于同月 12日凌晨1时50分向公安部门报案。在这期间,原告的彩照金卡被他人冒用在佛山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六家商户共消费人民币29284元。原告在与各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无果下,于今年5月 15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信用卡为彩照卡,特约商户在持卡人进行消费应审查卡照与消费者是否相符,即商户必须尽充分注意义务予以认真辨别,然而本案的被告均未能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此外,特约商户还必须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相符,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审核该签名的基本技能,并应要求其比一般普通人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本案中,就原告的签名与各被告处消费上的签购单上进行对比,两者写法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经办人员未尽到其应具备的注意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应尽妥善、谨慎保管信用卡的义务,防止其丢失、被盗用,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为此,该法院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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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定,彩照牡丹信用卡消费时不需要输入密码,但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时要审查,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及消费者本人与彩照卡上预留的相片一致,如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有怀疑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