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申领工作自此开始。
新《援助证》采用实名制,不再具有《失业证》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凭证。申领和使用上更规范严格。
六类人可申领新《援助证》
《办法》规定,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六类城镇失业人员,可发放《援助证》,分别为: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新证须12月31日前办理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需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原证失效;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
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援助证》2006年7月15日自动作废。持证者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换领《失业证》。
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申领新《援助证》有了严格规定,申请时,除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外,还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会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具体新证申领事宜,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