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补助政策
访省水利厅副厅长李润锁
编者按
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足、质量标准偏低、水利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力争五年基本实现陕南农业人均1亩、关中1.5亩、陕北2-3亩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围绕实现上述目标,省水利厅编制了《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连续5年,每年拿出1亿元,设立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农民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材料费补助,鼓励和扶持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就这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问题,省水利厅副厅长李润锁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广大基层政府和群众对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非常关注,请问补助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李:设立和实施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是省政府加快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管好用好资金,省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近日联合制定和下发了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检查验收、技术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办法。《办法》规定,省级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给予资金补助。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集雨水窖按蓄水容积进行补助,新建15元/立方米;机井30米以内1万元/眼,30-50米2万元/眼,50-80米3.5万元/眼,80-100米5万元/眼,超过100米的机井单项申报,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小土井30米内2000元/眼,30-50米2500元/眼;池塘按有效容积进行补助,新建5元/立方米;改造提高的按新建补助标准一半执行。对抽水站及小型灌区实行单项申报和审批办法,具体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陕南地区(含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及宝鸡市所辖太白、凤县两县),新修基本农田800元/亩;陕北地区(含榆林、延安、铜川三市),新修基本农田400元/亩;关中地区(含西安、咸阳、渭南三市及宝鸡市除太白、凤县外的县区),新修基本农田300元/亩;改造提高的补助标准减半。
记者:如何申报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
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实行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三部门共同管理,由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项目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本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报市级水利、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水利、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立项。
记者:申报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应遵循什么原则?
李: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重点、申报立项、资金分配,以及各级配套资金比例,必须严格遵循省政府颁布的《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未纳入《规划》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申报年度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重复建设和形象工程;二是先易后难、民主自愿的原则,优先考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费省效宏的项目;三是突出重点、提高标准的原则。以实现区域人均基本农田目标为中心,以未达标地区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坚持新修和改造提高并重,小水配套与基本农田相结合;四是整村推进、建成消号的原则,依据规划,以村为单位,集中投资、集中建设、验收达标消号;五是择优扶持、强化奖惩的原则。实行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记者:省级补助资金是一个民办公助性质的项目,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有什么措施?
李:我们从制度上对资金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二是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报账和资金兑付工作分3次进行,即项目开工后,先支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进度完成70%再支付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并通过省级验收后支付所剩余20%补助资金。三是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和省级核验三级验收制度;四是加强监督。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村民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水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省级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及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县,省级有关部门将暂停审批该市、县项目,并停止项目拨款和报账;对弄虚作假、多头立项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县,除追缴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将取消该市申报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项目资格3年。
(本报记者 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