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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专家从地下挖掘出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毒剂弹。(新华社记者 崔峰 摄)
新华网哈尔滨7月17日电 (记者 王茜常璐)为期6天的黑龙江省宁安市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作业10日结束。210枚化学弹和不明弹,已被“打包封存”,等待最终销毁。
履行公约不力,9年未销毁一枚化学武器
这次挖掘回收作业中,我国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刘毅仁对记者说:“中方对目前日方处理遗留在华化学武器的缓慢进展并不满意。”
1997年正式生效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规定,日本有义务在2007年4月前彻底销毁所有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但日本处理这一问题的效果“很不理想”。
据介绍,中日双方1999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以来,围绕着日遗化武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日本方面过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使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
此外,中方近年向日方共通报了60处新发现的有关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要求日本政府派团进行确认调查和安全化处理。但日方以人手和经费有限为由,每年只安排两三次调查,致使许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得不到确认和安全化处理。
1997年至1999年,中日两国谈判时,中方要求日方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运回本国销毁。日方表示为难,声称日本国内法禁止化学武器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学武器长年埋在地下和水中,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
我国政府从尽快消除化学武器出发,在日本政府承诺确保人员安全和不污染中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同意在我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
刘毅仁指出,中国作为受害国,冒着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风险,作出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决定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这一点来讲,中方为协助日方销毁遗弃化学武器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遗弃化学武器,中国人民遭受巨大伤害
早在1950年,我国就发现了日本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当时日本政府不承认研制和使用化学武器。然而,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些遗弃化学武器的巨大伤害随时发生,一桩桩、一件件化学武器伤人事件就是明证。
据了解,战后中国发生的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受害原因全部是糜烂性毒剂产生的,这种毒剂产生的伤害状况十分严重。
日本战败后,为掩盖其违反国际法使用化学武器的证据,将数百万件化学武器就地掩埋,或弃之于江河湖泊之中。这些给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危害。
仅2003年至2005年,就发生了4起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造成49名中国居民中毒,其中一人死亡。
加紧销毁化学武器,早日铲除毒害
刘毅仁对记者说,鉴于在2007年完成化学武器销毁工作已是不可能的事情,中日双方日前已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理会提交了延期完成销毁的申请。
据他分析,从日方处理工作进展的情况看,即使延期5年,最终处理的结果也不容乐观。
到目前,中国已有14个省(区)60个地点发现了当年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
1995年2月至2006年4月,中日双方进行了近60次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挖掘回收、鉴别包装、调查确认和基础调查等作业,回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37499件,这些日遗化武暂时存放在化学武器托管库,留待统一进行销毁。
刘毅仁告诉记者,目前发现的日遗化武可能只是当年侵华日军运进中国的化学武器总量的冰山一角。
为此,中国政府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加紧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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