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起商业贿赂案几经周折终有定论
工商有权查处民航商业贿赂案
法制网讯 林艳记者陈东升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到底有没有权去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拥有管辖权,行政处罚决定有效。
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温州市区一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国内航线飞机客票过程中,分别收受4家航空公司超过票证所列金额基数3%的代理售票手续费,共计67.84万元,从中获利34.01万元。而我国有明文规定,航空公司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温州市鹿城工商分局认定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并予行政处罚。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只对航空器、航空人员、航空运输、承运人等作了规定,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的管理作出规定,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因此,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拥有管辖权,鹿城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