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二十年前,我们一旦接到外商递来的名片,一看人家公司的头衔,什么“金创国际制造有限公司”、什么“兴隆实业(东亚)有限公司”等等,立刻无比敬仰,认为这样的公司一定有实力。到后来,我们通过与外商交易,逐渐了解境外公司的法律制度,才明白在境外或国外用1万元或几万元就可以注册成立公司。 到国内颁布《公司法》的时候,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搞制造业的要50万,搞咨询一类的公司也要10万元。这时候如果我们接到外商递来的名片,不管它印什么“国际有限公司”也好、“环太平洋有限公司”也好,我们再也不会敬仰无比,可能心里还会犯嘀咕:“说不定这公司注册资本才1万元,比我们的差远哩。”那时候,在国内能出资成立公司的人自我感觉很好,因为有资本做老板的人不多,他可以拍着员工的肩膀居高临下地说:“伙计,好好干吧。”
旧《公司法》之所以规定成立公司的门槛这么高,是因为在当时公司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对公司的资产流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认为高门槛可以防止有人随意用公司作为逃避债务或骗人的手段。但结果是,注资门槛高限制了许多人的创业,而利用公司作为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并不少见。
几万元就可以注册成立一个公司的事情,没想到在国内也成为可能了。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货币出资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使许多有经营头脑的人不会因创业初期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相应地,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公司的监管严了这么多,是以防有人利用公司作为逃债的幌子。
鼓励创业投资是新《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