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昭通讯员刘虹城市快报因租住的高层楼房二次供水设施有问题,而开发商在改造时欲将管道穿过其租用的房屋,致其生活不便,因此,拒绝了开发商的水管改造要求的租房人周某被开发商诉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并且终审支持了租房人周某的主张。
建设开发河西区湘江道某小区的原告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2001年4月1日,其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其开发的该小区五楼一单元房。该房所在楼共为8层,6层及以上用户使用二次供水。去年8月1日,该楼6层以上的用户联名写信给有关部门,反映该楼产权单位对二次供水的水箱不按时清洗,造成水质极差的情况。
信件被转给原告后,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又于去年11月16日对原告做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书,要求原告于同年12月16日前予以改正。改造过程中,原告欲将原有的自来水管道从租用该楼五楼一单元的周某房间内通过,使6楼以上的用户实现一次供水。而周某则认为改造后的管道妨碍了自家生活,并且原告的改造方案未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且不符合本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据此拒绝了原告的改造要求。
两审法院经过审理均认为,城市供水系统属于城市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现原告对被告居住的楼内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按规定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而原告未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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