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难赔“高原反应”
专家建议投保时要另行约定“高原反应”理赔条款
“驴友”安小姐在进藏前特地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没想到利益没保到,却惹来一肚子气。原来,她因为高原反应在西藏花掉几千元,回来后却被告知,高原反应不属于赔付范围。
高原反应所引发的赔偿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范畴,长期以来在法律界难有定论。去年广东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官司,最后以旅游者的家属胜诉告终。随着青藏铁路的开通,“青藏形成空前的进藏“旅游热”日趋火爆,保险专家建议旅游者赴藏前,要充分考虑到高原反应等因素,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
安小姐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她和几个朋友前往西藏自助游。安小姐特地在出行前向本市某合资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没想到,到达拉萨后不久,她就因强烈的高原反应出现了呕吐、腹泻、胸闷、抽搐等症状,住进了医院,前后花去了几千元医疗费。
回到上海,安小姐身体康复后拿着住院费用清单,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了当头一棒:“高原反应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我们是不会赔偿的。”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安小姐:“保险合同中明确写着,意外伤害是指那些‘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而西藏海拔很高,旅行之前游客自己应该有适当的防范措施。所以高原反应只是外界条件,是可以预知的,并非意外。”
安小姐据理力争道,“我买保险就是为了预防旅行途中的突发情况,在海拔达到一定高度时,气压的降低属于外来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为什么不能理赔?”
记者随机调查多名旅游爱好者,他们都明确告诉记者,出发前会考虑购买意外险,目的就是担心发生严重的高原反应,但大部分都不知道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广州判例:
高原反应致亡 保险公司要理赔
2003年5月28日,陈蕊萍在西藏旅游时,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死亡。陈蕊萍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于是开始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原反应导致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陈的父母把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去年,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认定“高原反应”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付陈蕊萍父母10万元。
保险公司:高原反应不属“意外”范畴
就高原反映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昨天下午,记者询问了本市六七家保险公司,得到了几乎完全一样的答案:在高原地区意外摔伤,各保险公司一般都给予赔付,但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或死亡,一般不予理赔。
意外保险里的“意外”,是指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突发事件,它通常以人体是否遭受器质性损伤为标志。而高原反应的产生是因为高原缺氧,是可预知的,
并非意外。因此,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或导致死亡,属于间接因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除非是当事人有购买寿险产品,并且因为高原反应诱发其他疾病导致死亡或者伤残的,可以根据相应寿险条款中规定的身故或者伤残给付比例进行理赔。
律师:保险公司应事先告知旅行者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事先告知游客高原反应属不属于免责条款。如没告知,出现纠纷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代办保险业务的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保险合同内容,也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保险专家:消费者可与保险公司约定
一位保监会险业的权威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由高原反应所引起的事故一般不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特别是处于自愿情况下(如到高原地区旅游等),高原反应是在预期范围内的,且与个体的身体素质有很大关联,因此,不属于突发的、预料之外的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目前我国没有特为高原反应设计的具体险种,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原反应得不到赔偿。他建议但消费者在个人投保时,对不明事项要详细询问;并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认,在保险公司应允下,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在合同中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