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取钱忘记密码是常有的事,但如果要取钱,银行就得收取10元钱挂失费。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储户到省消协投诉,认为不该花这笔冤枉钱。省消协对黑龙江省银行存折密码挂失收费问题表示质疑,认为这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霸王合同”,需要纠正。
忘记密码是否需“挂失”?
据介绍,由于多种原因,个别储户忘记了密码,银行则要求这些储户只能采取密码挂失,7天之后才可以更改密码或取出存款,且要交挂失手续费10元。
省消协认为,银行密码挂失收费的投诉,其实并不是简单的10元钱挂失费问题,关键是密码到底需不需要挂失,以及银行有没有权利擅自改变服务合同(取款自由)。消费者忘记了银行密码,而不是丢失密码,为什么要挂失?忘记密码不至于导致存款损失,更不等同于存折丢失;密码是消费者本人设定的,忘记了就应该允许本人持有效证件予以修改,而不应该以防范风险为借口,限制消费者本人对个人存入银行款项的自由支取;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是两个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必须按照承诺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合同,剥夺储户自由取款的权利。
《客户须知》是“霸王合同”?
据了解,中国银行在存折中设的《客户须知》第二条规定:“为了存款安全,客户开户时可选择凭密码支取存款的方式,并须牢记密码,谨防泄露,一旦遗忘密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省消协有关人士认为,这个《须知》是银行方面为了规避风险,单方面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格式条款,也是违背银行对储户做出“取款自由”的原有承诺,应该属于霸王合同内容,需要纠正。
对此,省消协出具了有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省消协由此认为,黑龙江省各银行应更改不合理的密码挂失收费规定,取消10元钱挂失费,真正做到从储户的利益出发,为储户提供最便捷的服务。
赵晓红 伍德矶 本报记者 张鸣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