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裴晓兰来源:
电力医院有过错被判赔5万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产妇王女士在北京电力医院做剖腹产时,心跳骤停并出现生命危险。昨天,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赔偿王女士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损失共5万元。
2003年8月28日,王女士在电力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术前,医院在未询问病史、未办理麻醉告知手续等情况下就为王女士进行了麻醉,之后王女士出现全身抽搐等症状,医生马上给她服用药物进行控制。手术中,王女士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才脱离危险。事后,她昏迷了长达20个小时,记忆力和智力均有减退,但婴儿平安。出院后,王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意见为:医院在对王女士的麻醉过程中,对发生的局麻药不良反应处理不当。
结合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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