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张浩向本报投诉,称其在某银行的取款机上取了1500元钱,在使用的时候发现有14张居然都是假钞。向银行反映后,银行对此事进行调查后给张浩的答复是银行没有问题。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此事迷雾重重,难以定论,但各银行系统柜员机在“放钱”环节中存有漏洞存在。
自述:取到14张百元假钞
据张浩介绍,2006年6月15日上午09:55,他在苏州工业园区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了人民币现金1500元,全部为100元面值。16日晚上班级聚会后买东西,在找零时偶然发现两张钱的号码尾数都是334,仔细查看之下。发现14张100元新钞全部是假币(其中有一张因学校上午收取书费结算欠款交给了学习委员,后来学习委员又有向其他同学退款,经查找未发现假币)。其中号码为QG32636334两张,QG32636332五张,BW19797125六张,BW19797126一张。
17日上午他与银行进行了交涉。银行有关人员告之,他们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论是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
面对自己突然损失的1400元钱,本来家里经济就很拮据的张浩显得很是无奈。他说;“我对以上陈述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是鄂西北土家族的一名学生,上周接到爷爷去世的噩耗,悲痛之余想汇点钱回家救救急,我父母都是当地农民,两人年收入不足4000元,我念大学期间主要依靠勤工俭学和学校困难补助完成学业,目前仍欠9000多元债务。这1500元是我在公司试用期间1个月的薪水,本想节余点钱还债和贴补家庭困难,没想到从银行拿出来一叠废纸。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希望此事有个说法,我也清楚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在举证上的困难使得胜诉的可能极为渺茫,国内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的确,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按照《证据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第7条举证责任顺序的规定,作为弱者的储户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难道取到假钱只能自认倒霉吗?”
调查:假币来源疑点重重
听完张浩的自述之后,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里面疑点重重,对于张浩手中14张假钱的来源总结了以下几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张浩诈骗
在张浩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苏州一位老先生在取款机上取了钱之后,发现有几张是假的,后来调查发现那几张假钞是老先生自己的,他想从银行那边以假换真。那么张浩是否也存在这种意图呢?
张浩本人的解释是,“我本人就是学法律的,我肯定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且我对我所说的事实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发现假钞之后,张浩向警方报了警,并向许多媒体反映了此事。从张浩本人的行为来看,似乎恶意诈骗银行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性二:钱被掉包
张浩取钱是在6月15日的早上,而发现假钞的时间是在16日的晚上,中间已经隔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张浩的钱是否会被别人掉包呢?
警方在调查此事时,发现张浩在取钱和发现假钱的这段时间里,确实钱包有一段时间不在张浩的视线里,但钱包是否被别人掉了包,难以定论。对此张浩解释是:“我不知道是否有这样愚蠢的小偷,冒着危险掏了我的钱包,把里面的真钱拿出来,再找一叠假币放进去,然后再冒险一次把钱包还回我的口袋,并且因为没有同样面值的假币所以将钱包里的一张五十元的钱仍然还给了我。”
张浩说,取了钱之后我就去上班了,下了班就回家了。第二天也是起床后去上班,下班后去聚餐,聚餐后买东西的时候发现是假钞,我想我们同事不太可能掉包。
还有种可能就是张浩自己掉了包然后找银行骗钱。张浩的解释是,“虽然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但我一个穷学生,跟不法分子没有瓜葛,要在一时间搞到这么多同号的假钱真的比让我去抢银行还难。”如此看来,是否被掉包,现在不得而知。
可能性三:内部人员放假钱
据记者了解,张浩那天取钱的机器是单一的取款机,银行有关人员介绍,取款机里的钱是有专人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在完全监控之下放入取款机里的。向取款机里放钱有一整套流程。首先是从金库里拿钱,然后进行分检(包括验钞),再进行点钞,然后再由两名工作人员把钱放入取款机里。
张浩这个事情出了之后,相关银行也进行了调查,调查核实,6月13日下午3时给柜员机加钞时,所有的加钞过程均为当班柜员双人操作,双人点验,且清点,轧账、装箱等整个加钞过程均有监控设备的监控录像。整个加钞流程符合银行柜员加钞操作规程。而且从6月13日下午3时加钞到6月15日下午4时左右缺钞,经过双人轧账钱款金额正确,无异常。期间共发生取款交易221笔。所有ATM取款人除了张浩外,没有接到其他客户此类的反映,所以对于张浩所反映的情况是不可能在ATM中出现的。
有关银行业内人士的解释是,银行人员向取款机里放入假钱的可能性确实也存在。业内人士透露说,一般聪明的人在一百张里头放进一张假币,但像张浩这种连续十四张都是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银行在存放假币和真币的时候混淆存放了,不过照理来说这种可能性概率不高。
观点:银行完善技术制度
另据记者了解,在技术上,现在各银行柜员机中存取款一体的机器里设有验钞程序,但单一的取款机里是没有安装验钞机的。事先我们还猜想,会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把一叠假钱通过存取一体的ATM机存入一笔假钞,然后刚好有人去这台存取款机取钱。对于这种可能性,银行有关人员解释说,这种可能性不存在。因为存取款一体的机器里,装有验钞机,顾客在往里边存钱的时候,如果是假钞的话,机器不会接受。而且存取款一体的机器上,存款和取款是两条线,存款的钱和取款的钱是两个盒子。
既然单一的取款机里是没有验钞程序的,取款机里的钱是真是假完全依靠银行制度的保证,而且银行把假钱放入取款机里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那么为了公平起见,银行是否可考虑在单一的取款机里也安装一个验钞程序?
其实,我们听到的关于从银行取出假钱的消息也不少,不管这些消息是真还是假,由于现在在这一点上的取证非常难,所以往往会导致一些没有做亏心事的人的损失,那么不幸者在拿到假钱之后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苏州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春磊了解此事后认为,张同学的不幸遭遇令人同情,但感情不能取代法律,本案中银行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张同学是于2006年6月15日上午取款的,后于次日(16日)晚上才发现假币,由于时间与空间都发生了变化,要求张同学举证证明16日晚发现的假币就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取出的,这对作为储户的张同学而言确实是无法举证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规定,张同学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张同学以诉讼方式维权的胜诉可能性不大。
与张同学反映情况相类似的案例,国内确实也发生了不少,这正反映出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制度的缺失,至少是相应制度不够细致,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假设张同学取款时就发现假币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银行承担。此时,银行应提供:监控影像、储户取款记录及自动柜员机的使用、管理、维护制度及相应记录。其中自动柜员机的使用、管理、维护制度及相应记录属于银行安全防范制度、措施的范畴。如果自动柜员机的使用、管理、维护制度及记录不全,甚至根本就没有记录,那么银行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败诉。也许,银行要在同类案件中败诉后,才会真正严格制定及执行相应制度,否则受损失的将永远是储户。
本报记者 许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