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贪狱长”昨日武威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51万余元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本报武威讯 (记者张永生)7月17日上午9时许,兰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常文清因涉嫌贪污罪,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常文清在其担任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期间的3起犯罪事实,涉及资金51万余元。在当天的庭审中,常文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并做无罪辩解。
在当天的庭审中,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对兰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常文清因涉嫌贪污罪的3起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共涉及资金51万余元。 经过当庭激烈的辩论,对公诉机关的上述3项指控,犯罪嫌疑人常文清在最后的辩解中认为,“贪污”的罪名与事实不符,并认为自己是实事求是为监狱和企业谋利益,自己“问心无愧”,要求法院对其做出无罪判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对常文清的指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常文清“将‘贪手’伸向企业,说明该公司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形同虚设”。鉴于该案案情复杂,且是省纪委督办的案件,法庭合议庭将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讨论确认,提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对该案择期宣判。
三笔贪账 三种回答 三个焦点
“贪狱长”当庭翻供反驳指控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三笔贪账都不认账
指控:“补差价”骗取10万元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当天的庭审中指控:2000年经兰州监狱党委会研究后,决定成立下属国有控股公司兰州俊峰汽车销售公司(简称俊峰公司),并由时任财务科科长的常文清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开展和负责该公司的业务。2002年1月,俊峰公司和宁夏某汽车装饰公司联合成立了兰州俊峰汽车销售公司银川分公司(简称银川分公司)。经银川分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由原宁夏某汽车装饰公司经理郭某负责银川分公司的业务。2003年4月,俊峰公司与银川分公司对账时,双方确认银川分公司欠俊峰公司货款204万元。同年8月,双方签订协议,由银川分公司支付现金34万元,剩余170万元用单价85万元的两辆奥迪轿车抵顶,双方对这两辆车均有销售权。2005年7月初,兰州监狱召开会议,提出用上述两辆车以每辆97万元的价格抵顶兰州监狱欠省建七公司的工程款。同年7月12日,兰州监狱又决定不以车顶付欠款。在此期间,常文清采取欺骗手段,以降价10万元处理一辆奥迪车为由,从银川分公司负责人郭某处索取10万元“车辆降价款”。7月27日,常文清电话要求郭某将本应汇入俊峰公司的10万元“降价款”汇入自己的姐姐常某所在的西安某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的账户。后常某将10万元现金支取后替常文清保管起来。同年9月,省有关部门调查常文清的经济问题时,将该笔款项追缴。
对此,常文清当庭予以翻供。常文清辩称,2005年7月初,兰州监狱开会决定将两辆奥迪车顶付工程欠款,其间他指使下属陈某了解办理车辆入户的费用,后根据陈某的调查给郭某打电话,要求将10万元汇入其姐姐所在公司的账户,用于“办理车辆过户费”,常文清称“预收10万元,多退少补”。对于本笔贪账的关键证人郭某给办案人员在查案期间的证词,常文清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有关方面取证不合法,且属孤证。
指控:购车为名占有5.6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23日,时为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和俊峰公司法人代表的常文清,以给银川分公司购车为名,隐瞒事实真相,让俊峰公司会计张某从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 2.3万元。张某提款时多提了3000元,将其中的2.3万元交给常文清,将多提的3000元留作公司备用金。同年4月25日,常文清再次指使张某从俊峰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3.3万元,张某实际取现4.2万元,他将其中的3.3万元交给常文清,将多提的9000元留作公司备用金。后张某将上述两笔款项合计5.6万元挂在俊峰公司应收宁夏某公司的账上,而常文清将其据为己有。
常文清在庭审中辩称,2001年冬天,他到银川分公司催收欠款时途中发生车祸,第一次提取的2.3万元支付了修车费。第二次提取的3.3万元加上自己的现金2000元共3.5万元,借给为监狱供煤的某企业经理,后该笔款转到兰州监狱的账上。而且,上述两笔账目前均在公司财务以“挂账”处理,钱款的去向明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不应以“贪污”论处。
指控:假发票冒领公款35.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常文清在任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期间开始犯罪。1999年10月,兰州监狱安排常文清参与广州某项目的申办工作,常文清却将单位对其的信任当做敛财的良机。从1999年10月至 2001年11月,常文清在没有任何领导签字的情况下,陆续从兰州监狱财务科借款72.85万元,作为申办项目的“前期费用”,但项目最终未能引进。常文清以其所借公款已全部用于跑项目支出为由未予归还,并向监狱财务科提交了75万余元的支出票据准备报账。公诉机关指控,常文清提交的报账票据中,有4张计35.4万元是购买“冬虫夏草”的发票,经有关单位技术鉴定,这些发票均系伪造的票据。办案人员还从常文清的公文包内查获与上述4张发票票号一致的发票存根联,证实常文清试图以虚假票据冒领公款。
对此,常文清及其代理律师辩称,购买“冬虫夏草”的发票确为假发票,但这35.4万元也确实用于为兰州监狱争取广州某公司项目的交通费、住宿费、请客送礼等开支。常文清认为,公诉机关和有关部门均未查出自己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的证据,也没有指出其最终去向。
三种回答耐人寻味
取款方便:在庭审中,法庭核实第一笔贪账时,当法官询问常文清为什么不把10万元汇款打入常文清在兰州的账户却舍近求远打入其姐姐所在的西安某公司账户时,常文清解释:“这样取款用款更方便。”
保管安全:法庭核实第二笔贪账时,法官问常文清为什么将那5.6万元进行“挂账”处理,而未把现金交财务处保管时,常文清回答:“公司财务处设在临街地段,而自己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且有保险柜,保管比较安全。”
帮忙出力:法庭核实第三笔贪账的去向时,常文清更是出语惊人,称他将35.4万元现金送给了某某高级领导,而在纪委调查和侦查阶段都没交代,因为他对公司和监狱“帮忙和出力”了。
三个焦点辩论激烈
焦点1:在庭审中,常文清认为银川分公司与俊峰公司的账目已经结清,银川分公司汇来的10万元是替郭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非贪污。公诉机关则用证人证言和有关文书认定贪污事实成立。
焦点2:对于第二笔5.6万元贪账,双方辩论的焦点为“常文清到银川出差是否是催收欠款”。公诉人指控其与朋友到银川联系钾肥业务,常文清则辩称是替兰州监狱到银川分公司催收欠款。
焦点3:对第二笔5.6万元账目,常文清认为在单位财务做挂账处理不算贪污,公诉机关则认为其“挂账”时未向财务人员说明真相,没有开具收款收据。
本报记者 张永生
常文清案件始末
常文清,46岁,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沁阳人。2000年,兰州监狱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下属国有控股公司——兰州俊峰汽车销售公司,由时任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的常文清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2005年10月,省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线索进行调查后,认为已升任副监狱长的常文清涉嫌经济犯罪,遂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常文清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按照异地管辖的原则,省检察院指定由武威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省高院指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兰州晨报》供稿 (责任编辑:游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