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8日讯(记者 宪臣 通讯员 静静 忠民培涛)青岛某果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招用了尚未与烟台某果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没想到此举招来一场官司,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离职应聘其他企业的张某,也因此赔偿与烟台某果汁企业合同中约定的培训费及违约金共12300元。
张某原系烟台某果汁企业职工,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持续到2007年。2004年8月,张某向该果汁企业请病假,与此同时到青岛某果业公司应聘并被招用。此后,企业发现了这一情况,即书面通知张某回公司上班,但张某未予理睬。随后,张某被烟台某果汁企业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2300元,青岛某果业有限公司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烟台果汁企业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青岛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培训费及违约金共12300元。依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青岛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招用了尚未与烟台某果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