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今年6月,南京一名执法人员在查处“黑车”时因公殉职,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不少专家提出,“罚”对于黑车已经太“弱”了,建议主管部门实施“暂扣车辆”。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大获悉,《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做修正,“暂扣车辆”被写入《条例修正案草案》对黑车的处理措施中。 “暂扣黑车”有待审议
今年1—6月,南京查处“黑车”1000多辆,黑车的猖獗让人震惊。为完善打击违法营运的执法手段,《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无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修正案草案》目前已经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明天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孙振奎透露,经过省市人大的沟通,目前的意见是将对黑车处理措施中的“暂扣车辆”改为“终止运营”,这样既加强了处罚力度,又不违反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
“摩的”运营罚款3000元
有关部门曾经统计,南京从事非法客运的摩托车有800多辆,主要分布在城郊接合部车站、仙林新城区等地。为彻底取缔“摩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非城市客运车辆、摩托车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不得伪造、套用专用号牌和服务标志识。此外,还增加一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元罚款。
加大的哥拒载、绕道处罚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出租车驾驶员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拒载、故意绕道、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在交接班或暂停营业时未按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强迫乘客合乘、拒绝接受客管人员检查的7种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明确,出租汽车凡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营运15天以下,或吊销服务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