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告负债总计约为人民币23亿元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此案是一中院受理的破产债务最高的案件之一。
据介绍,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1988年5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00年8月3日,因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其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经审计,截止到2004年4月28日,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计约为人民币20亿元,负债总计约为人民币23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负3.3亿元。
2006年6月14日,一中院受理了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经审查,一中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
背景资料
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洪民。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中国华阳联合租赁有限公司,于1988年5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年8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1997年3月,经批准改组后更名为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00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对严重违规经营、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实施撤销。这是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后,第一家被撤销的金融租赁公司。《办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公司撤销后,人民银行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原公司进行清算,原公司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将予以全额偿付。
根据华阳租赁公司同时发布的清算组公告,清算组将下设南京、成都和昆明3个清算分组,分别负责分支机构的清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