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8日电 记者日前从市委组织部获悉,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提高效能,哈尔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实施问责制度有效形式。 目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中。
据了解,《指导意见》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主要是通过对工作推诿、业绩平庸,未完成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给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等行为实施问责,着力解决执行不力、政令不畅的问题;通过对未经规定的程序并作出错误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等行为实施问责,着力解决违反规定、盲目决策的问题;通过对不依照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审批,妨碍或非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等行为实施问责,着力解决违法行政、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领导班子软弱无力,所辖单位工作纪律涣散、工作秩序混乱、工作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等行为实施问责,着力解决治政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要严格按照问责提起、问责确立、问责调查、问责实施、问责复核等程序和步骤,规范有序地进行。凡属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审计、信访、法制部门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等,都可以启动问责制度。同时规定,责罚方式应视情节轻重,对问责对象采用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劝告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及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方式追究责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