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惊情神农架》主演柯蓝公开指责剧组破坏神农架生态,《新民晚报》对此进行了系列报道。认为名誉受到严重侵犯,制片方中国电影集团(后简称中影)将柯蓝和新民晚报社告上法庭。本报曾对此进行了报道。17日,海淀法院认定中影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影响了当地环境,最终驳回了中影的诉讼请求。
中影称,去年6月14日《新民晚报》刊登了《“剧组造孽,我是帮凶”——柯蓝昨向自己主演的〈惊情神农架〉开炮》等文。这些文章均未经任何核实,单方引用柯蓝言词,指责剧组“破坏自然保护区”等;该报后刊登追踪文章,称剧组“偷猎金丝猴”,并配发评论。中影认为,《新民晚报》未核实基本事实,仅凭一面之词便进行指责,并发表诬蔑性评论,违反了新闻报道真实性,严重侵害了自己名誉,因此向该报和柯蓝索赔200万元。
《新民晚报》认为报道中批评剧组破坏生态的事实存在,该剧拍摄点就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核心区,该剧组还搭建木屋招揽游客,破坏了生态环境。去年6月17日,记者曾现场核实了剧组破坏保护区的行为,在当地看到水泥制灯和关着金丝猴的笼子。
法院审理认定,中影拍摄《惊情神农架》时,并未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就进入了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龙潭,且确实搭建了小木屋,必然对拍摄地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柯蓝发表的剧组搭建小木屋等言论,是对剧组行为的评价,法律不能禁止人们作出正负面评价,且《新民晚报》的报道引用柯蓝的发言,并在此基础上评论,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故驳回了中影诉讼请求。
17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影的本案代理人汪嘉律师,他仍否认剧组是违规进入神农架,并认为法院并未就剧组争议的是否猎杀金丝猴进行判决。他表示中影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京华时报/记者傅沙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