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惹出纠纷中方投资人状告外籍合伙人张敬王馥隆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本市一男子陈某与美籍华人谷某在本市注册了一家纳米科技发展公司,谷某任董事长。但是,公司经营的几年中,谷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实物折价投入公司,作为合伙人的陈某认为,谷某严重损害了他的利益,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 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立案后核查被告谷某将要出境,遂做出限制其出境的裁定。据了解,该案是本市首起因未了的民事纠纷而限制外籍人员出境的案件。
2001年11月6日,原告陈某与美籍华人谷某商定合资经营,并注册了某纳米科技发展公司,由谷某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制定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方针,规划公司未来发展方向;陈某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双方在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为50万元人民币,甲方谷某以实物投资,约折合35万元人民币,乙方陈某出资15万元人民币,作为合营的注册资本。双方还明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义务,共同分担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在公司成立前,陈某花费了12万元购买了谷某由美国带到中国的润滑添加剂样品,谷某在收到货款后以“因为现在没有成立公司,所以还没有发票,以后成立了合营公司后再给你补发票”为理由而没有给陈某出具发票,并在给陈某开具的收款条上写了“增值税票后补上”。可时至今年公司成立已经4年了,陈某仍然没有得到货款发票。
陈某起诉称:公司成立至今,谷某始终没有履行他在《合作协议》中所承诺的把实物折价到公司里来,使得这个名为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实际上成为了中方陈某一个人出资经营的“独资”公司,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成立公司时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几年来,陈某多次要求谷某尽早将其应当承担的资金到位,但是谷某始终以手头没有资金为由搪塞敷衍,或者干脆拒绝会见陈某。而实际上,谷某私下背着陈某在中国多次大量地卖出机油添加剂,收到了数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货款,但是始终没有向公司注入资金,也没有给陈某应得的利润分成。故陈某将谷某诉至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追究谷某既成的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核查获知被告人谷某近期将会出境,遂下达裁定书,“因其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照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限制被告谷某出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日前,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谷某没有到庭,法院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