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船票不得涨价 省物价局对灾区物价实行干预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灾区市场物价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湘价传电〔2006〕43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几天,我省娄底、郴州等地遭受洪涝灾害,肉、菜、水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上涨。 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灾区物价实行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活用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不得突破;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粮、油、菜、矿泉水(纯净水)、包点、糕点等食品和蜡烛、手电筒、电池、煤油等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消炎、消毒等医药用品,如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灾前的10%,各市、州物价局应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实行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认真落实农资经营的差率控制办法和最高限价措施,确保化肥、农药、种子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
三、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的管理。在灾后重建期间,各市、州物价局对钢材、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应采取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干预措施。
四、加强对客运价格的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路客运价格、出租车价格以及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水路客运价格,在受灾期间应执行灾前价格水平,不得上浮;对属于因水灾毁坏公路需绕道行驶的,只能按照规定的中准价和实际绕道里程计算加价标准,不准上浮。
五、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市场物价的作用。对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物资供应紧张的,要积极组织货源;对从外地进货增加的运费支出,以及对灾后恢复生产用的化肥、种子等,各地应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对违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各地对灾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报省局备案。灾后价格如回落至正常水平,灾期价格干预措施应予解除。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