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李海燕】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本市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65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实行民主监督,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对家庭收入的审核,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据悉,市委、市政府对此次“低保”标准调整高度重视,要求从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各区县迅速做出部署和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