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认为主持人兼演员的柯蓝在《新民晚报》上对电影《惊情神农架》破坏生态的相关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湖北省文化厅通过诉讼要求《新民晚报》主管单位———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以及柯蓝赔偿200万元损失。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柯蓝所言属实,驳回了中影公司和湖北省文化厅的诉请。
原告说法
原告诉称,2005年6月,《新民晚报》相继刊登了《“剧组造孽,我是帮凶”———柯蓝昨向自己主演的〈惊情神农架〉开炮》等文章。上述文章单方面引用影片《惊情神农架》主演柯蓝的言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指责该影片剧组“破坏神农架自然保护区”。
原告认为,《新民晚报》的报道及柯蓝言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双方郑重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被告说法
主持人兼演员柯蓝辩称,自己在上海电影节的新闻发布会上未发表侵犯电影《惊情神农架》及剧组的言论,只是在与朋友私聊的时候提到搭建小木屋的事情。因此不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湖北省文化厅的诉讼请求。
文汇新民报业集团则表示,《新民晚报》刊登的文章旨在提醒人们保护自然环境,不是针对哪一个具体的剧组,并且《惊情神农架》剧组确实存在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亦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中影公司拍摄《惊情神农架》时,并未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就进入了神农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龙潭,且确实搭建了小木屋,必然对拍摄地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同时,柯蓝发表的剧组搭建小木屋等言论,是对剧组行为的评价,法律不能禁止人们作出正负面评价,且《新民晚报》的报道引用柯蓝的发言,并在此基础上评论,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故驳回了中影公司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