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居民擅自拆除房屋窗下墙用于对外经营,房屋管理者朝阳区建委将马某等14名住户告上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昨天,朝阳法院对外公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朝阳区建委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建委在起诉中称:马先生等居民在未向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住宅装修,拆除房屋窗下墙,以用于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房屋管理者,为楼房安全及维护楼房外观形象,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朝阳区建委的诉求。
为此,法院昨天上午分别向市工商局、市规委、市建委发出三封司法建议函,建议市工商局对于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逐步取消其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建议和市规委、建委制定相应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指导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自用部位与公共部位的界限进行明确约定,以确定房屋买受人正当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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