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购买的打折商品价格与“全国统一零售价”相同;商场称有自行定价权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消费者高先生在西单某商场以打折价购买了一款床上用品,回家后发现,折后价竟是商品包装上的“全国统一零售价”。 他以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该商场,要求停止价格欺诈并道歉,退还购物款。昨日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高先生说,他是在2月19日买的这套床上用品,商场标价原是828元,折后价498元。以折后价买回家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标有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为498元。
之后,高先生给厂家打了电话,一位姓江的小姐在电话中承认,因为商场在返券的时候回扣率太高,厂家不得不在统一价基础上加价。
高先生因此认为,该商场故意提高价格再打折,误导消费者掉进价格陷阱。为此提起了这场诉讼。
为了证实商场提价,高先生特意去苏州买了一套同样的商品,苏州某商场标明的原价就是498元。
该商场的代理人当庭给出的回应是,《价格法》规定,商家有自行定价的权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高先生在苏州花498元购买了这套用品,但由于送货派送的方式不同,不能要求北京和苏州的价格一样。
为了证明商场的说法,代理人还提供了一张该商场在2005年时销售同一款商品时的销售小票,价格就是828元。而高先生指出小票上的商品号与自己购买商品号不同,他认为不是同一产品。
商场代理人解释说,商场中同一商品因原价、返券、打折价不同,存在三个不同的票号,己方提供的商品号是原价对应的,而高先生的则与打折价对应。
法院昨日未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