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某从2004年下半年至今年元月,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卷烟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制品,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伪劣品牌香烟,部分销往青阳县蓉城镇、庙前镇及黄山市黄山区等地的超市、零售店,销售金额共计3850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被告人鲍某存放在马某(另案处理)家中尚未销售的25种品牌卷烟共550.1条,价值45553.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制品,且大部分系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唐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