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7月19日讯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被指控设置内外账、偷税达2114万余元(本报曾报道)。此案作为省城最大的偷税案而受到各方关注。一审法院对此案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后来认为此案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从1994年1月到1999年12月间,采用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手法,隐瞒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该公司行为构成单位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原公司经理陈位成作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也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50万元。原公司副经理杨兵犯有偷税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陈位成的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而杨兵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宣告其无罪与事实不符。据此,庐阳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姚维家、何克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