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扫黄办主任、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朱三平表示,在百日行动中,对于上述情况,他们将分期分类进行处理。第一阶段的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是公示期,在此期间,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纠,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追究其责任。
从8月16日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将开展执法检查。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100张以下的经营单位,除没收违法制品和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次经营盗版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底至2007年初为集中整治的第三阶段。在此期间,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记者 岳 瑾 实习生 周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