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不能使用业主拒付余款
开发商收回房屋案二审开庭
法制网泉州7月18日电 王雄 陆贵生记者郭宏鹏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梯,便未按约定交齐剩下的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有权利用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收回商品房?今天,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2003年8月18日,作为开发商股东之一的林晓东与马宇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5条约定:马宇驰购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聚贤楼A幢505室房屋,付款方式为首付40%,余款以按揭形式支付;若马宇驰在办好产权证第30天后仍然拖欠应付款项,林晓东有权取消其所交的40%首付款,并将房屋收回。尔后,开发商为马宇驰办好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聚贤楼A幢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标准始终不能使用,马宇驰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05年10月8日,林晓东一纸诉状将马宇驰告至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马宇驰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取消马宇驰前期所付款项并收回房屋。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第5条是对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林晓东行使的是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这是合同约定的典型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马宇驰至今尚欠8.1万余元房款未付,林晓东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马宇驰将房屋腾空交付林晓东。马宇驰不服此判决,遂上诉至泉州中院。
二审庭审中,围绕开发商违约没有提供安全电梯,业主未按约定将剩下的购房款交齐,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回商品房等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对于案件二审结果,本网将继续关注。(责任编辑:徐艳丽) |